建材燃燒熱值試驗儀使用環境的要求
點擊次數:636 更新時間:2022-03-29
建材燃燒熱值試驗儀是在標準條件下將特定質量的建筑材料式樣放置于試驗環境中測試式樣燃燒熱值。滿足國標GB/T14402-2007《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燒性能燃燒熱值的測定》中所規定的技術指標和要求,適用于建筑材料燃燒熱值的測試。
某種材料*燃燒時放出的熱量,不僅與該材料的質量、燃燒產物的狀態有關,而且還與燃燒時在恒容下還是恒壓下進行有關。本標準確認的熱值為在氧彈中測得的恒容燃燒熱。
量熱系統在試驗條件下溫度升高1℃所需要的熱量被定義為該量熱計的熱容量。其值通過量熱基準物質苯甲酸在相同的試驗條件下進行校正試驗而得到。量熱系統包括量熱計內筒中的水及測定過程中溫度發生變化的所有部分。
單位質量的材料*燃燒,其燃燒產物中的水蒸汽(包括材料中所含水分生成的水蒸汽和材料組成中所含的氫燃燒時生成的水蒸氣)仍以氣態形式存在時所放出的熱量,被定義為該材料的燃燒熱值。它在數值上等于總熱值減去材料燃燒后所生成的水蒸氣在氧彈內凝結為水時所釋放出的汽化潛熱的差值。
建材燃燒熱值試驗儀所處的環境需要達到以下四點:
1、室溫應盡量保持恒定,每次測定室溫變化不應超過1℃,通常室溫以不超出5-40℃范圍為宜。
2、實驗室應設在一單獨房間,不得在同一房間內同時進行其它試驗項目。
3、實驗室能朝北就朝北,以避免陽光照射,或將設備在不受陽光直射的地方。
4、室內應無強烈的空氣對流,因此不應有強烈的熱源和風扇等,試驗過程中應避免開啟門窗。